保障项目 | 保障金额 | 保障范围 |
特别保险金 |
按比例给付 |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含 55 周岁),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 6 个、 第 7 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 55 周岁,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 7 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每次给付的特别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趸交给付比例10%,3年交给付比例30%,5年交给付比例50%,10 年交及以上给付比例100%。 |
生存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超过 62 周岁(含 62 周岁),自本合同第 8 个保单年度起, 至被保险人到达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保险金 |
按比例给付 |
自被保险人到达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每次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养老保险金给付比例。 |
祝寿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
被保险人在年满 70、80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
养老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的保证给付 |
按约定给付 |
如果被保险人在到达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保证给付被保险人在年满 99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前应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的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 99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
按约定给付 |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在被保险人到达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30 日内行使一次性领取选择权。如果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行使一次性领取选择权,且被保险人在到达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其数额为:不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2倍,超过55周岁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
身故保险金 |
按约定给付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养老保险金首次领取前给付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养老保险金首次领取后给付为零。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豁免保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 180 日内身故,我们将豁免自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
豁免保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我们将豁免自高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